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11號
TYDV,102,重訴,211,201306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   告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儀潔
被   告 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清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60,521元
,應繳裁判費261,65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61,15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頁


參考資料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