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06號
TYDV,102,重訴,206,201306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廖昭富
被   告 盛欣敏(原名:盛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 億6,219 萬3,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2 萬940 元
,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22 萬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王兆飛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