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937號
TYDV,102,訴,937,201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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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37號
原   告 楊千慧即楊淑美
上列原告就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89929號強制執行事件提出債務
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303,7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並補正被告
姓名及地址,如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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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