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詮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鴻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
同)1,139,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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