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56號
TYDV,102,補,256,201306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竣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顯盛即欣盛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1/1頁


參考資料
竣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