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34號
TYDV,102,補,234,201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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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4號
再審 原告 陳英杰
再審 被告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仕榮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2年4月16日本
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95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未據
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之
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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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