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09號
TYDV,102,補,209,2013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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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羅勃亞歷山大‧威頓(Robert Alexander Reardon)
訴訟代理人 林耀仁
被   告 奈米超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紫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奈米超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不能核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
號提案結論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
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
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
,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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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奈米超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