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黃興業
黃崧洋
廖黃和英
黃妙英
黃舒伶
上 五 人
代 理 人 黃廷維律師
相 對 人 春壁農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
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3,600,000元,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0元,依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
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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