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非調字第176號聲 請 人 彭譯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適格之被告。二、請求之金額。三、請求之法律依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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