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2年度,176號
TYDV,102,家非調,176,2013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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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非調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彭譯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適格之被告。
二、請求之金額。
三、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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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