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4989號
TYDV,102,司票,4989,201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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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989號
聲 請 人 鍾煥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羽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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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