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872號聲 請 人 劉維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裕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表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