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718號聲 請 人 鄭景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燦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本票提示日(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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