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610號
TYDV,102,司促,15610,201306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1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仲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已出境國外,並於民國93年8 月12日為戶籍遷出 登記,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 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 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 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