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01號債 權 人 簡添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嘉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利息起算日(即退票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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