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401號
TYDV,102,司促,15401,2013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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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01號
債 權 人 簡添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嘉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利息起算日(即退票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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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