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209號
TYDV,102,司促,15209,201306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209號
債 權 人 文房學府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添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管秀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分別表明正確利息利率(非票據請求者,請改依法定利率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