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629號
TYDV,102,司促,14629,2013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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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29號
債 權 人 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朱富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盛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請補聲請人單位大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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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