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二一號
上 訴 人 信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兼法 乙○○○
定代理人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銳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九十萬四仟一百六十七元,折合銀元三十萬一千三百八十九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四千五百二十一元,折合新台幣一萬三千五百六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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