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91號
TYDV,101,訴,591,2013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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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1號
原   告 邱蓮花(即彭瑞山之繼承人)
      彭欽德(即彭瑞山之繼承人)
      彭鈺文(即彭瑞山之繼承人)
      彭鈺玲(即彭瑞山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叔杏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
      林麗華
被   告 簡岳生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麗凰
被   告 林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7 月16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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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