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91號原 告 邱蓮花(即彭瑞山之繼承人) 彭欽德(即彭瑞山之繼承人) 彭鈺文(即彭瑞山之繼承人) 彭鈺玲(即彭瑞山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叔杏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 林麗華被 告 簡岳生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麗凰被 告 林秀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7 月16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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