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32號
TYDV,101,訴,532,2013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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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尹維省
      尹張桂蓮
      尹維正
      尹維彥
      尹黃意妹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翁聖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1 年度訴字第532 號第一審判決,前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提起
上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0,877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嗣上訴人復於同年
月19日再具狀減縮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上訴利益
經核定為2,880,8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1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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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