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66號
TYDV,100,訴,566,2013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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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   告 江衍銘
      江衍勗
      江支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景庸
      陳達成律師
被   告 周慶堂
      周慶祥
      江東隆
      江貴芳
      江貴明
      江謝阿勳
      江謝阿鑑
      江謝阿修
      江尚武
      江謝志宏(即江謝德元之繼承人)
      江謝志威(即江謝德元之繼承人)
      江謝志星(即江謝德元之繼承人)
      江謝曉如(即江謝德元之繼承人)
上 十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
被   告 江鴻山
訴訟代理人 徐月雲
被   告 周祖瑛
      周江明
      江善任
      江蓋世
      江協安
      江丙福
      江武雄
      江堅堤
      江正賢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江正雄
被   告 江月雲
      周江東(即周慶瑞之繼承人)
兼上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江廷賢
被   告 周克賢(即周慶瑞之繼承人)
      周慧玲(即周慶瑞之繼承人)
      周慧斐(即周慶瑞之繼承人)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周俊賢(即周慶瑞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江廷賢
被   告 周朝東(即周慶瑞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鄭秀琴
被   告 江堅謀
      江秉豪(原名江堅思)
      江堅坊
      江徐娥(即江貴霖之承受訴訟人)
      江碧雲(即江貴霖之承受訴訟人)
      江淑惠(即江貴霖之承受訴訟人)
      江文章(即江貴霖之承受訴訟人)
      江淑敏(即江貴霖之承受訴訟人)
      江文豪(即江貴霖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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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