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6號原 告 江衍銘 江衍勗 江支綬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陳景庸 陳達成律師被 告 周慶堂 周慶祥 江東隆 江貴芳 江貴明 江謝阿勳 江謝阿鑑 江謝阿修 江尚武 江謝志宏(即江謝德元之繼承人) 江謝志威(即江謝德元之繼承人) 江謝志星(即江謝德元之繼承人) 江謝曉如(即江謝德元之繼承人)上 十三 人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被 告 江鴻山訴訟代理人 徐月雲被 告 周祖瑛 周江明 江善任 江蓋世 江協安 江丙福 江武雄 江堅堤 江正賢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江正雄被 告 江月雲 周江東(即周慶瑞之繼承人)兼上十二人訴訟代理人 江廷賢被 告 周克賢(即周慶瑞之繼承人) 周慧玲(即周慶瑞之繼承人) 周慧斐(即周慶瑞之繼承人)兼 上三 人訴訟代理人 周俊賢(即周慶瑞之繼承人)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江廷賢被 告 周朝東(即周慶瑞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鄭秀琴被 告 江堅謀 江秉豪(原名江堅思) 江堅坊 江徐娥(即江貴霖之承受訴訟人) 江碧雲(即江貴霖之承受訴訟人) 江淑惠(即江貴霖之承受訴訟人) 江文章(即江貴霖之承受訴訟人) 江淑敏(即江貴霖之承受訴訟人) 江文豪(即江貴霖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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