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崇德
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6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丙○○、年籍不詳綽號「阿龍」之年成男 子,與乙○○、甲○○有嫌隙,遂於民國98年1月29日晚間 ,率領年籍不詳之人士數名,攜帶棍棒,前往桃園縣中壢市 利仁新村乙○○之住處尋釁,旋為警據報前來驅散。嗣丙○ ○與「阿龍」為教訓乙○○、甲○○,佯以致歉為由,邀約 乙○○、甲○○(2人再邀友人丁○○同往)前往桃園縣中 壢市新中北路火車頭海產店喝春酒,丙○○、「阿龍」並請 少年羅0杰、莊0楷、楊0富(少年羅0杰等3人年籍詳卷 ,另由少年法庭審理)等10餘人助勢。少年羅0杰隨即以電 話聯絡其兄長庚○○前來,庚○○再聯絡戊○○、己○及不 明成年男子數名,駕車攜帶刀械、棍棒前往火車頭海產店現 場。被告庚○○、戊○○、己○及不明成年男子數名,於98 年1月30日凌晨2時30分許,到達桃園縣中壢市火車頭海產店 後,竟與丙○○、「阿龍」共同基於殺人之犯意聯絡,由「 阿龍」與丙○○將乙○○、甲○○帶出火車頭海產店外,「 阿龍」隨即持刀砍殺乙○○之背部、腹部,丙○○持刀砍殺 乙○○左腿,乙○○因而失去意識倒臥現場;己○另駕車衝 撞遭「阿龍」控制行動之甲○○(己○駕車衝撞過程,誤撞 同夥綽號「狐狸」之少年莊0楷),甲○○閃避不及遭碾壓 右腳掌,跌坐在地後,再遭不明人士砍背部,甲○○奮力往 中壢市環中東路躲避,然因傷重倒臥路旁,2人經送醫始未 死亡。案經本署偵辦竹聯幫天龍堂中壢會人員涉嫌組織犯罪 案件,對庚○○等人執行通訊監察,查悉上情。嗣於98年3 月26日,拘提庚○○等人到案。因認被告庚○○涉犯刑法第 271條第2項(起訴書誤載為第3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庚○○已於102 年1 月2 日死亡,此有戶籍 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稽,爰依上開法條,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