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莊書豪
被 告 蕭永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11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蕭永宗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117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 件,經原告莊書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