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244號
TYDM,102,訴,244,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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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金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庭暘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234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金龍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即日起解除接見通信之禁止。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 第101 條之1 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 間,偵查中不得逾2 月,以延長1 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 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1 審、第2 審以3 次為限,第3 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 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鍾金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 後固坦承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欲供販賣之事實,然被告前 於警詢、偵查中供稱是要替綽號「師父」之男子販賣毒品, 然於本院訊問中又表示是跟「師父」購買毒品後要獨自販賣 ,前後供述不一,又本案復扣得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 包,總 重量高達240 公克,數量之鉅,顯非供己施用,足認被告涉 有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本案共犯綽 號「師父」之成年男子尚未到庭,被告所涉乃最輕本刑為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面臨刑事重責,自有可能勾串共犯 以推卸責任之虞,再參諸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 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以一般正常人之 合理判斷,亦可認為涉犯本案重罪嫌疑之被告已具有逃亡之 相當或然率存在,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 規定,裁定被告於102 年3 月21日起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 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認應自102 年6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另就綽號「 師父」之成年男子因已遭逮捕歸案,本件被告已無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羈押原因,自無再予以禁止接見 通信之必要,故一併諭知解除被告接見通信之限制,附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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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