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171號
TYDM,102,聲,2171,201306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43號
                   102年度聲字第2171號
聲 請 人 周賢毅
兼 被 告 周珈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珈佑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被告周珈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1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有羈押 之必要,自民國102 年5 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審酌本 案審理進度及被告涉案情節、比例原則等情,認被告羈押原 因仍然存在,惟倘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及限制住居, 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 利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 、家庭狀況、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3 萬 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3 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 羈押,並限制住居新北市○○區○○路000 號。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