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152號
TYDM,102,聲,2152,201306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富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312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零點肆捌公克,檢驗耗損零點零壹公克)及與上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富生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4148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業已屆滿,而扣案如主 文所示之第一級毒品及與上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殘渣袋2 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聲請沒收銷毀 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陳述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度毒偵字第4148號緩起訴處分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 量研究科技中心100 年8 月22日DR00-0000-000 檢驗報告、 100 年度保管字第7300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 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其檢驗耗損部分應已失其違禁物之 性質,而不在沒收銷燬之列,併此敘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