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092號
TYDM,102,聲,2092,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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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9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嘉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考之被告張嘉晟因搶奪等案件,歷經本院訊問綦詳,認其涉 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普通搶奪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 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及執行,誠有預防性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第1項第6款前段規定,著於民國102年6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 。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偏差行為乃受家庭影響,初次蹈罹刑 章深感悔悟,業知自白認罪,亟願勉力賺錢賠償被害人之損 失,日後自當隨傳隨到絕不逃匿,甚者胞姐經濟拮据企待被 告一同工作分擔家計,為此盼請顧念被告思親之心准予具保 停止羈押云云。
三、觀諸被告已對檢察官起訴書上載犯罪事實大抵坦承不諱,參 閱同案被告柯毅峰邱夢滸均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及證人 艾琳、佳蘇達、阿農娜之證詞,兼佐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蒐證照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悉見被告屢涉刑法第325條第1項普通搶奪罪之犯罪嫌 疑確然重大,斟其迭為同一性質犯行涉嫌,復又供敘僅為委 非謀生需要之蠅頭小利便即輕率行搶,影響社會治安危害重 大,遂具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檢視本案前 已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迄今仍存,現既 尚未判決確定,倘若釋放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 之處,權衡比例原則,洵含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 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況且核無刑 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 形。至論被告主張有關家境需其怙恃等節縱令屬實,惟與羈 押原因無涉,究之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限制事 由。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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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