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000號
TYDM,102,聲,2000,201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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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慶平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3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慶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謝慶平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4 年3 月確定,於民 國98年11月9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中,嗣於102 年5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2 年5 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 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1 月26日,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11月21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 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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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