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瓊珠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孫永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
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1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瓊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瓊珠因受刑人即被告孫永醮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 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 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孫永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 法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劉瓊珠於民國98年8 月27 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法院 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7年確定,聲請人傳喚被告應於102 年3 月19日下午3 時許到案執行,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 達至被告位於臺中縣大肚鄉○○路0 段000 巷00○0 號(現 已改制為臺中市大肚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之住所 ,經同居人即被告父親孫信貳收受以為送達,詎被告竟未遵 期到案執行,而具保人於收受偕同被告到案函後亦未於102 年3 月19日下午3 時許偕同被告到案。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 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有送達證書2 紙、拘票、拘提報告書 各1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 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茲因具保之被告業已逃匿,聲請 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 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