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534號
TYDM,102,易,534,201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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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 年度易字第534 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仁彬
具 保 人 姜仁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91
4 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姜仁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姜仁彬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姜仁 勝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 庭,復經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 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 萬元。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世 昌
法 官 王 詩 銘
法 官 商 啟 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雅 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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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