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2年度,655號
TYDM,102,審訴,655,201306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訴字第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誌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2 年度毒
偵字第1069號),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5日下午5 時,在本院
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賴昱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高誌成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 餘含外包裝袋壹個毛重零點貳捌叁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二、犯罪事實要旨:
高誌成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 聲字第3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8年 4 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97年度毒偵字64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 癮,復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 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2 月14日凌晨0 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 回溯26小時內(不含為警查獲至採尿之時間),在桃園縣桃 園市○路○街00巷00號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2 年2 月13日晚間11時40分許,為 警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街00巷00號其住處2 樓查獲,並扣 得其所有之毒品海洛因1 小包(驗前含外包裝袋毛重0.29公 克,鑑驗耗損0.0062公克,驗餘含外包裝袋1 個毛重0.2838 公克)。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 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刑事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賴昱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