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680號
TYDM,102,審易,680,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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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6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進萬
選任辯護人 簡良夙律師
被   告 慶翰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魏慶華
被   告 碩豐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周媖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19273 號、第2034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
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丙○○、甲○○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慶翰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碩豐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乙○○前於民國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 4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9年9 月21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乙○○係加捷土木包工業(下稱加捷土木,該 廠商未據起訴)負責人;丙○○為慶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慶翰公司)代表人,甲○○原係碩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碩 豐公司)登記代表人魏汶珊之母並為實際負責人(嗣於101 年10月22日甲○○變更登記為登記代表人),丙○○、甲○ ○2 人為夫妻,又互為碩豐公司、慶翰公司股東,2 公司營 業地址與丙○○及甲○○戶籍均同為桃園縣八德市○○○街 00巷0 號1 、2 樓。緣於100 年7 月間,乙○○知悉經濟部 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下稱北水局)於100 年7 月12日辦理 「砂崙仔壩及玉峰壩修復工程」第1 次上網公開招標,因該 標案規定投標廠商須具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之資格,乙○○ 所經營之加捷土木未符合條件,甲○○所經營之碩豐公司則 具有此項投標資格,乙○○乃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



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犯意,向丙○○、甲○○夫妻借用碩 豐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丙○○、甲○○應允後,即基 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聯絡,由甲 ○○提供投標所需之公司執照等證件交由乙○○,押標金新 臺幣(下同)49萬元亦由乙○○購買,再由乙○○指使不知 情之加捷土木之會計邱筱筑製作投標相關文件,於100 年7 月26日前往參與投標,惟因開標當日僅有碩豐公司投標,未 達法定3 家廠商而流標。嗣前述標案於100 年8 月1 日第2 次上網公告,乙○○復仍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 名義或證件投標之犯意,再向甲○○、丙○○借用碩豐公司 、慶翰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丙○○、甲○○2 人應允後, 亦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聯絡, 並提供參與投標所需之碩豐、慶翰公司執照等證件予廖萬進 。本件工程公告預算989 萬9,055 元,乙○○先定出888 萬 元作為慶翰公司投標價,指示不知情員工邱筱筑製作慶翰公 司之投標標單總表暨詳細價目表、廠商投標切結書等文件後 投標;惟乙○○發現另有廠商參與投標,乃決定以786 萬元 作為碩豐公司投標價,意圖低價搶標,並由不知情邱筱筑另 製作碩豐公司之投標標單總表暨詳細價目表、廠商投標切結 書等文件後投標。前揭碩豐公司及慶翰公司之押標金49萬元 ,係由乙○○於100 年8 月5 日,指示不知情邱筱筑,自加 捷土木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溪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 帳戶內提領98萬元後,向銀行申購發票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大溪分行、受款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面額均 為49萬元(票號:FW0000000 、FW0000000 )支票2 張,以 此2 張支票分別作為碩豐公司、慶翰公司本次投標案之押標 金。100 年8 月8 日第2 次開標當日,由不知情之邱筱筑仍 受乙○○指示,代表碩豐公司出席本採購案開標,惟招標機 關發現前開押標金有支票連號等異常情形,爰依政府採購法 第50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判定碩豐公司、慶翰公司為無效標 ,經追查後始查悉上情。
二、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乙○○、丙○○、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二)證人魏汶珊、邱筱筑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理「砂崙仔壩及玉峰壩修復 工程」100 年7 月12日第1 次公開招標公告、100 年8 月 1 日第2 次公開招標公告、100 年8 月31決標公告影本、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理「砂崙仔壩及玉峰壩修復 工程」100 年7 月26日第1 次招標開標紀錄影本、經濟部 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理「砂崙仔壩及玉峰壩修復工程」



100 年8 月8 日第2 次招標開標紀錄、廠商出席簽名冊、 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影本、碩豐營造有限公司投標「 砂崙仔壩及玉峰壩修復工程」100 年7 月26日第1 次招標 文件標封影本、慶翰營造有限公司投標「砂崙仔壩及玉峰 壩修復工程」100年8 月8日第2 次招標證件封(含投標廠 商資格證件審查表、投標切結書、營造業登記證書、營利 事業登記證、營造工程同業工會丙等證書、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表)影本、碩豐營造有限公司投標「砂崙仔壩 及玉峰壩修復工程」100 年8月8日第2 次招標證件封(含 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投標切結書、營造業登記證書 、營利事業登記證、營造工程同業工會丙等證書、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表)影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溪分行 101 年4 月26日101 年度大溪宇第00275 號函所附之101 年7 月25日轉支金額49萬30元、7 月26日轉收金額49萬元 傳票影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溪分行101 年4 月9 日10 1 年度大溪宇第00227 號函所附:FW0000000 、FW000000 0 支票正反面影本、購買支票申請書、帳號00000000000 交易明細影本、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 年4 月 6 日健保桃字第0000000000號函、慶翰營造有限公司投標 「砂崙仔壩及玉峰壩修復工程」100 年8 月8 日第2 次招 標標單封(含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影本、碩豐營造 有限公司投標「砂崙仔壩及玉峰壩修復工程」100 年8 月 8 日第2 次招標標單封(含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影 本及中華電信通聯調閱查詢單等資料各1 份。
三、論罪科刑:
(一)按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 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 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1 項、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檢察官起訴書應記載被告之姓名、年籍等人別資料 ,旨在界定檢察官請求法院審判之人,故同法第266 條又 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是必檢察官於起訴書之被告人別欄將其人列為「被告」, 並於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對其有所敘述,始能 謂為對該人已經起訴;否則,如其人未經起訴書被告人別 欄列為被告,縱令犯罪事實欄記載其與其他已列為被告之 人共同犯罪,亦不能謂為其人已經檢察官起訴,自非法院 審判之對象(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3073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雖敘明乙○○係加捷土木之



負責人,然並未將加捷土木之公司名稱、住所等資料載明 於被告人別欄,依上開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3073號判 決意旨所示,加捷土木顯非起訴書所指被告,尚非法院審 判之對象。
(二)核被告乙○○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 。被告丙○○、甲○○共同出借公司名義以陪標,均係犯 同法條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 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被告丙○○、甲○○就出借 公司名義以陪標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 以共同正犯。被告丙○○為慶翰公司之代表人,而被告甲 ○○則係碩豐公司之代表人及從業人員,渠等2 人於執行 業務犯同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罪,故被告慶翰公司、碩 豐公司均應各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刑。另乙 ○○雖為加捷土木之負責人,其於執行業務犯同法第87條 第5 項前段之罪,加捷土木原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 科以罰金刑,然揆諸前揭說明,加捷土木非起訴書所指被 告,非屬本院審判之對象,尚難對之逕為判決。又被告乙 ○○有上揭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其受徒刑執行 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分別審酌被 告乙○○為達私利,竟以借用被告慶翰公司、碩豐公司名 義以陪標方式,而被告丙○○、甲○○等人於行為時分別 為慶翰公司、碩豐公司之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竟意圖影 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慶翰公司、碩豐公司名義及證 件參加投標,致生政府機關錯誤認定競爭存在而予開標, 無從達到比價之結果,損害該標案採購正確性,顯有不當 ,然北水局之審標人員於過程中已發現慶翰公司及碩豐公 司間有重大異常關聯,而不予決標,造成之危害程度較小 ,兼衡其等犯罪目的、手段、智識程度、被告乙○○、丙 ○○及甲○○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 處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另審酌被告慶翰公司、碩豐公司之犯罪 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3 、4 項所示之罰金刑,又因被告慶翰公司、碩豐公司均為 法人,無法服勞役,所科罰金均不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一併敘明。末查,被告丙○○、甲○○二人前均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而觸犯



刑章,如今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是被告丙○○、甲○ ○二人經此偵、審程序與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渠等宣告之刑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均 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刑法第11 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 條第1 項第1 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經檢察官簡方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刑事庭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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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