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658號
TYDM,102,審易,658,201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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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6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彥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109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及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少訴字第22號判決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7 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甫於97年3 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緣 其因受A 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告知疑似有遭告訴 人陳紀甫性侵害之情事,一時氣憤,竟與某真實姓名不詳之 成年人等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12月11日晚 間7 時30分許,前往告訴人陳紀甫所開設位於桃園縣中壢市 ○○○街00號「福運總堂宮廟」內,徒手毆打告訴人,致之 受有左髖、兩肩部、胸壁、兩眼球挫傷等傷害。因認為被告 甲○○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紀甫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 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惟嗣經被告甲○○與告訴人陳紀甫成立民 事調解,並於102 年6 月18日前賠償告訴人新臺幣12,000元 完畢,告訴人因而於102 年6 月24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 此有本院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在卷 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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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