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三二四號
原 告 甲○○○○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叁仟捌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零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玖佰玖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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