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887號
TYDM,101,訴,887,2013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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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龍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87 號,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龍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 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二、經查,本件被告施龍通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 由,被告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 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 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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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