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383號
TYDM,101,易,1383,20130605,1

1/2頁 下一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金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34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巳○○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巳○○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 段000 號之「金誠興業有 限公司」(下稱金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則為其 妻王素月),營業項目則為人力派遣工作,知悉外國人未經雇 主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且任何人不 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且知悉癸○○○○ (中文譯名莎莉 ,印尼籍,下稱莎莉)、子○○○ ○○○○ ○○○ (中文譯名陳國輝, 越南籍,下稱陳國輝)、寅○○○ ○○○ ○○ (中文譯名陳文雨,越 南籍,下稱陳文雨)、戊○ ○○○ ○○○(中文譯名黎氏秋,越南籍 ,下稱黎氏秋)、乙○○○ ○○○ ○○○○○(中文譯名同氏宣,越南籍 ,下稱同氏宣)、壬○○○ ○○○ ○○○○○(中文譯名范氏香,越南籍 ,下稱范氏香)、丑○○○ ○○○ ○○○○ (中文譯名陳氏深,越南籍 ,下稱陳氏深)、甲○○ ○○○ ○○○ (中文譯名高氏菊,越南籍, 下稱高氏菊)、庚○○○○ ○○○ ○○○ ○○○○(中文譯名梁氏金銀,越 南籍,下稱梁氏金銀)及丁○○○○ ○○○ ○○○○○○(中文譯名楊氏尚 ,越南籍,下稱楊氏尚),均係外國籍人士,前經雇主申請許 可在我國境內工作,嗣均因逃逸(居留期限分別為:莎莉【民 國99年6 月3 日】、陳國輝【101 年5 月12日】、陳文雨【10 1 年10月14日】、黎氏秋【100 年11月11日】、同氏宣【101 年5 月20日】、范氏香【98年2 月16日】、陳氏深【101 年6 月12日】、高氏菊【100 年9 月23日】、梁氏金銀【100 年11 月27日】及楊氏尚【101 年2 月3 日】),均經主管機關廢止 聘僱許可,已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作,先於101 年10月1 日至同 月9 日間某日在金誠公司,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 如事實欄㈠至㈩所示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 可證(詳後述),竟意圖營利,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 作之犯意,與莎莉、陳國輝、陳文雨黎氏秋、同氏宣、范氏 香、陳氏深、高氏菊、梁氏金銀、楊氏尚(業經本院以102 年 度簡字第22號判決有罪確定)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



文書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之行為:
㈠莎莉於99年6 月3 日自雇主葉杰瑜位於臺南市○區○○路0000 號逃逸後至101 年10月間某日,與巳○○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巳○○向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 人購得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 張,再由 巳○○於其所經營之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正面填載該偽造 之居留證上之資料,並將該偽造之居留證影印黏貼於背面後, 傳真至與金誠公司簽有人力派遣承攬契約之光國科技公司(下 稱光國公司)而行使之,並告知莎莉日後至光國公司上班時, 即冒用「SUSY CHEN (陳蘇西)」之名義為之,嗣於101 年10 月17日巳○○即帶同莎莉前往址設桃園縣龜山鄉○○路0 段00 0 號之光國公司,莎莉並冒用「SUSY CHEN (陳蘇西)」之名 義應徵工作,光國公司因不疑有他即錄用莎莉,足生損害於「 SUSY CHEN (陳蘇西)」、光國公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對於外國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管 理之正確性。
㈡陳國輝於101 年5 月12日自雇主鉅瑋實業有限公司位於臺中市 西屯區工業區廿四路逃逸後至101 年10月間某日,與巳○○共 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巳○○向真 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中華民國 居留證1 張,再由巳○○於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正面填載 該偽造之居留證上之資料,並將該偽造之居留證影印黏貼於背 面後,傳真至光國公司而行使之,並告知陳國輝日後至光國公 司上班時,即冒用「丙○○○○ ○○○ ○○○○(楊玉英)」之名義為之 ,嗣於101 年10月9 日巳○○即帶同陳國輝前往光國公司,陳 國輝並冒用「丙○○○○ ○○○ ○○○○(楊玉英)」之名義應徵工作, 光國公司因不疑有他即錄用陳國輝,足生損害於「丙○○○○ ○○○ ○○○○(楊玉英)」、光國公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 國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 確性。
陳文雨於101 年10月14日自雇主鑫綠泰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位 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逃逸後至101 年10 月間某日,與巳○○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由巳○○向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偽造如附表一 編號三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 張,再由巳○○於金誠公司派 遣人員履歷表正面填載該偽造之居留證上之資料,並將該偽造 之居留證影印黏貼於背面後,傳真至光國公司而行使之,並告 知陳文雨日後至光國公司上班時,即冒用「己○ ○○○○ ○○○○○ ( 黎進決)」之名義為之,嗣於101 年10月19日巳○○即帶同陳 文雨前往光國公司,陳文雨並冒用「己○ ○○○○ ○○○○○ (黎進決



)」之名義應徵工作,光國公司因不疑有他即錄用陳文雨,足 生損害於「己○ ○○○○ ○○○○○ (黎進決)」、光國公司、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黎氏秋於100 年11月11日自雇主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位於 苗栗縣銅鑼鄉○○路00號逃逸後至101 年10月間某日,與巳○ ○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巳○○ 向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中華 民國居留證1 張,再由巳○○於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正面 填載該偽造之居留證上之資料,並將該偽造之居留證影印黏貼 於背面後,傳真至光國公司而行使之,並告知黎氏秋日後至光 國公司上班時,即冒用「LE THI HANG (黎氏恆)」之名義為 之,嗣於101 年10月23日巳○○即帶同黎氏秋前往光國公司, 黎氏秋並冒用「LE THI HANGT(黎氏恆)」之名義應徵工作, 光國公司因不疑有他即錄用黎氏秋,足生損害於「LE THI HAN -G(黎氏恆)」、光國公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 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 性。
㈤同氏宣於101 年5 月20日自雇主矽強電子有限公司位於新竹縣 竹東鎮○○路0 段000 號逃逸後至101 年10月間某日,與巳○ ○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巳○○ 向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中華 民國居留證1 張,再由巳○○於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正面 填載該偽造之居留證上之資料,並將該偽造之居留證影印黏貼 於背面後,傳真至光國公司而行使之,並告知同氏宣日後至光 國公司上班時,即冒用「LE THI GIANG黎氏江)」之名義為 之,嗣於101 年10月16日巳○○即帶同同氏宣前往光國公司, 同氏宣並冒用「LE THI GIANG黎氏江)」之名義應徵工作, 光國公司因不疑有他即錄用同氏宣,足生損害於「LE THI GIA -NG (黎氏江)」、光國公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 國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 確性。
范氏香於98年2 月16日自雇主立新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位於臺中 市○○區○○路000 號逃逸後至101 年10月間某日,與巳○○ 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巳○○向 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中華民 國居留證1 張,再由巳○○於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正面填 載該偽造之居留證上之資料,並將該偽造之居留證影印黏貼於 背面後,傳真至光國公司而行使之,並告知范氏香日後至光國 公司上班時,即冒用「NGUYEN THI HUINGG (阮氏香)」之名



義為之,嗣於101 年10月12日巳○○即帶同范氏香前往光國公 司,范氏香並冒用「NGUYEN THI HUINGG (阮氏香)」之名義 應徵工作,光國公司因不疑有他即錄用范氏香,足生損害於「 NGUYEN THI HUINGG (阮氏香)」、光國公司、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 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㈦陳氏深於101 年6 月12日自雇主百旭朋雷射雕刻有限公司位於 臺中市○○區○○路000 號逃逸後至101 年10月間某日,與巳 ○○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巳○ ○向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中 華民國居留證1 張,再由巳○○於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正 面填載該偽造之居留證上之資料,並將該偽造之居留證影印黏 貼於背面後,傳真至光國公司而行使之,並告知陳氏深日後至 光國公司上班時,即冒用「DINH THI LOAN (丁氏鸞)」之名 義為之,嗣於101 年10月16日巳○○即帶同陳氏深前往光國公 司,陳氏深並冒用「DINH THI LOAN (丁氏鸞)」之名義應徵 工作,光國公司因不疑有他即錄用陳氏深,足生損害於「DINH THI LOAN(丁氏鸞)」、光國公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 於外國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管理 之正確性。
高氏菊於100 年9 月23日自雇主林鈺興位於雲林縣斗六市○○ 路00巷0 號逃逸後至101 年10月間某日,與巳○○共同基於行 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巳○○向真實姓名不 詳之成年人購得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 張,再由巳○○於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正面填載該偽造之 居留證上之資料,並將該偽造之居留證影印黏貼於背面後,交 付予光國公司而行使之,並告知高氏菊日後至光國公司上班時 ,即冒用「NGUYEN THI MONG (阮氏洪)」之名義為之,嗣於 101 年10月18日巳○○即帶同高氏菊前往光國公司,高氏菊並 冒用「NGUYEN THI MONG (阮氏洪)」之名義應徵工作,光國 公司因不疑有他即錄用高氏菊,足生損害於「NGUYEN THI MON -G(阮氏洪)」、光國公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 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 性。
梁氏金銀於100 年11月27日自雇主振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位於 臺中市○○區○○區○○路0 號逃逸後至101 年10月間某日, 與巳○○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 巳○○向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 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 張,再由巳○○於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 表正面填載該偽造之居留證上之資料,並將該偽造之居留證影



印黏貼於背面後,傳真至光國公司而行使之,並告知梁氏金銀 日後至光國公司上班時,即冒用「卯○ ○○○ ○○○(武氏詩)」之 名義為之,嗣於101 年10月23日巳○○即帶同梁氏金銀前往光 國公司,梁氏金銀並冒用「卯○ ○○○ ○○○(武氏詩)」之名義應 徵工作,光國公司因不疑有他即錄用梁氏金銀,足生損害於「 卯○ ○○○ ○○○(武氏詩)」、光國公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對於外國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管 理之正確性。
㈩楊氏尚於101 年2 月2 日自雇主臺中市私立祥和老人養護中心 位於臺中市○區○○街0 段000 號逃逸後至101 年10月間某日 ,與巳○○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犯意聯絡, 由巳○○向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偽造如附表一編號十所 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1 張,再由巳○○ 於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正面填載該偽造之居留證及工作許 可證上之資料,並將該偽造之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影印黏貼於 背面後,傳真至光國公司而行使之,並告知楊氏尚日後至光國 公司上班時,即冒用「辛○○○○○ ○○○ ○○○○○(辰○○)」之名義 為之,嗣於101 年10月19日巳○○即帶同楊氏尚前往光國公司 ,楊氏尚並冒用「辛○○○○○ ○○○ ○○○○○(辰○○)」之名義應徵 工作,光國公司因不疑有他即錄用楊氏尚,足生損害於「辛○○○ ○○ ○○○ ○○○○○(辰○○)」、光國公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對於外國人居留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外籍勞工 管理之正確性。
嗣於101 年10月24日下午4 時45分許,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桃園縣專勤隊前往光國公司查驗時,當場 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之金誠公司所傳真 至光國公司之履歷表及巳○○於102 年1 月14日主動提出如附 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程序部分:
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巳○○於本院審理 時自白犯行,被告巳○○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均未爭執其證據 能力,則被告巳○○前揭自白既出於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 詳後述),自得作為證據。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 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 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 有明文。經查,本件判決所援引被告巳○○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為傳聞證據,惟被告巳○○及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結果,認上開證據資料製作 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實體部分:
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巳○○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0 1 年度易字第138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98頁反面),核與證 人即共犯莎莉、陳國輝、陳文雨黎氏秋、同氏宣、范氏香、 陳氏深、高氏菊、梁氏金銀及楊氏尚、證人即光國公司總經理 陳立彥、證人即被冒用名義之被害人楊玉英及辰○○分別於警 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101 年度偵 字第23470 號卷一【下稱偵一卷】第123 頁至第131 頁、第13 7 頁至第139 頁、第140 頁至第142 頁;101 年度偵字第2347 0 號卷二【下稱偵二卷】第36頁、第44頁、第52頁、第63頁、 第70頁、第78頁、第89頁、第97頁、第105 頁、第114 頁、第 129 頁至第133 頁;本院卷第65頁反面至第66頁),並有偽造 證件(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武氏詩」、護照號碼M0000000 號之「楊玉英」、護照號碼M0000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之「黎進決」、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辰○○」、護照號碼 M0000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護 照號碼M0000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 號)外人居留查詢暨明 細內容顯示畫面(見偵二卷第3 頁至第24頁;本院卷第69頁) 、偽造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表(見偵一卷 第27頁、第39頁、第51頁、第61頁、第71頁、第82頁、第92頁 、第10 2頁、第112 頁、第122 頁;本院卷第54頁至第59頁) 、金誠公司與光國公司人力支援合約書暨支援工作細則(見偵 一卷第134 頁至第136 頁)、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外 籍勞工業務檢查表(見偵一卷第148 頁)、查獲現場照片(見 偵一卷第149 頁至第150 頁)及光國公司上下班刷卡紀錄(見 偵二卷第136 頁至第150 頁)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二人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巳○○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論罪科刑:
⒈按文書之影本係原本內容之呈現,具有與原本相同之作用,偽 造文書之影本或行使偽造文書之影本,均不能解免其刑責。次 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核發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因具有特許外國人在我國居 留、工作之性質,為屬於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核被告巳 ○○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 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 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被告巳○○各次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之履 歷表資料欄內雖均填寫共犯各自所冒用之名,然此僅係為識別 之用,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480號 判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⒉被告巳○○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莎莉、陳國輝、陳 文雨、黎氏秋、同氏宣、范氏香、陳氏深、高氏菊、梁氏金銀 、楊氏尚間就上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又被告巳○○為順利媒介莎莉、陳國輝、陳文雨黎氏秋、同 氏宣、范氏香、陳氏深、高氏菊、梁氏金銀、楊氏尚獲得工作 機會,而於緊密時間內,共同偽造履歷表及行使偽造中華民國 居留證或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以取信雇主,係基於謀取媒介報 酬營利之目的決定,以一個自然意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起訴 書雖未就被告巳○○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之偽造 履歷表進而行使之犯行部分起訴,然此部分與起訴之行使事實 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仍應併予審究, 此業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當庭補充被告另涉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見本院卷第83頁), 且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規定,當庭告知被告巳○○有 關補充後之罪名,俾使其得行使訴訟上之防禦權(見本院卷第 83頁反面),依檢察一體原則,自應以此為檢察官起訴所引用 之法條,無庸變更法條。又被告巳○○係於101 年10月至11月 間,先後為如事實欄㈠至㈩所示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 他人工作暨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則被告所為上開多次行為 之時間甚為密集,且係仲介為同一雇主即光國公司而在相同之 地點工作,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被告上開所為,衡諸社會客觀通念,應論以接 續犯,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罪,公訴意旨認應予分論併罰等



情,容有誤會。
⒋爰審酌被告巳○○為圖個人利益,非法媒介逃逸外勞為他人工 作,其間並有偽造履歷表及行使偽造上開證件,藉此取信於雇 主,對於主管機關及光國公司對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危害甚 大,甚至間接影響國人之潛在就業權益,應予非難,惟念其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尚見悔意,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暨其犯罪之 手段、目的、動機、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⒌又被告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而受有期徒刑2 月之宣告,於 92 年7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衡酌被告巳○○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 承犯行,深表悔意,本院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理當知所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認為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諭知緩刑5 年,以 啟自新。又本院審酌被告巳○○本案之情節,認為促使其日後 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導正觀念及行為之偏差,以向公庫支付 一定金額及義務勞動方式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等考量,認應課 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時時警惕 ,並督促自己避免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 第5 款之規定,命被告巳○○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公 庫支付10萬元,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 ,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以觀後效。
⒍末查,被告巳○○分別與共犯莎莉、陳國輝、陳文雨、同氏宣 、陳氏深及梁氏金銀所共同偽造於附表一編號一、編號二、編 號三、編號五、編號七及編號九所示之金誠公司派遣人員履歷 表(含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各1 紙,業經被告巳○○ 於102 年1 月14日提出予本院(見本院卷第54頁至第59頁), 為被告巳○○所有,並供渠等各犯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用 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 告巳○○將所偽造之履歷表(含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 人工作許可證影本)分別傳真及交付至光國公司後,已非屬被 告巳○○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再被告巳○○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如事實欄㈠至㈩所示之偽造之中華 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並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現 仍存在,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㈢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巳○○係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 偽造如事實欄㈠至㈩所示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



作許可證,足以生損害於入出國及移民署就入出境管理之正確 性,認其尚涉有刑法第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之罪嫌等語,惟查 ,被告巳○○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伊係於101 年10月間在金誠 興業公司,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購得等語(見本院 卷第98頁反面),復參以卷附事證,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 巳○○確曾共同偽造上開證件,於此別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之 情形下,本院既無從審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本應就此部分為 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 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2款、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1項第2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附表一
┌──┬───────────┬───────────┐
│編號│偽造之證件及文書 │備註 │
├──┼───────────┼───────────┤
│ 一 │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該居留證未據扣案,尚無│
│ │號:HD00000000、姓名:│從辯識有偽造內政部或其│
│ │SUSY CHENG【中文姓名:│他機關印之公印文。 │
│ │陳蘇西】、出生日期:19│ │
│ │82/9/10 、國籍:印尼、│ │
│ │居留期限:2013/08/13、│ │
│ │護照號碼:M000000 、居│ │
│ │留事由:依親-夫-、居留│ │




│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龍岡│ │
│ │路1 段217 之2 號2 樓)│ │
│ ├───────────┼───────────┤
│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業經傳真予光國公司;正│
│ │員(陳蘇西)履歷表含上│本業經巳○○庭呈本院扣│
│ │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案。 │
├──┼───────────┼───────────┤
│ 二 │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該居留證未據扣案,尚無│
│ │號:AD00000000、姓名:│從辯識有偽造內政部或其│
│ │丙○○○○ ○○○ ○○○○【中文姓│他機關印之公印文。 │
│ │名楊玉英】、出生日期:│ │
│ │1986/4/23 、國籍:越南│ │
│ │、居留期限:2013/10/30│ │
│ │、護照號碼:M0000000、│ │
│ │居留事由:就學、居留地│ │
│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 │
│ │路三段39號4樓) │ │
│ ├───────────┼───────────┤
│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業經傳真予光國公司;正│
│ │員(楊玉英)履歷表含上│本業經巳○○庭呈本院扣│
│ │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案。 │
├──┼───────────┼───────────┤
│ 三 │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該居留證未據扣案,尚無│
│ │號:FC00000000、姓名:│從辯識有偽造內政部或其│
│ │己○ ○○○○ ○○○○○ 【中文姓│他機關印之公印文。 │
│ │名黎進決】、出生日期:│ │
│ │1991/3/14 、國籍:越南│ │
│ │、居留期限:2013/11/16│ │
│ │、護照號碼:M0000000、│ │
│ │居留事由:就學、居留地│ │
│ │址: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 │
│ │一段300 號) │ │
│ ├───────────┼───────────┤
│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業經傳真予光國公司;正│
│ │員(黎進決)履歷表含上│本業經巳○○庭呈本院扣│
│ │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案。 │
├──┼───────────┼───────────┤
│ 四 │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該居留證未據扣案,尚無│
│ │號:HD00000000、姓名:│從辯識有偽造內政部或其│
│ │LE THI HANG 【中文姓名│他機關印之公印文。 │




│ │黎氏恆】、出生日期:19│ │
│ │85 /08/30 、國籍:越南│ │
│ │、居留期限:2013/04/23│ │
│ │、護照號碼:M0000000、│ │
│ │居留事由:依親- 夫- 游│ │
│ │德賢、居留地址:桃園縣│ │
│ │大園鄉○○街00號) │ │
│ ├───────────┼───────────┤
│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業經傳真予光國公司;履│
│ │員(黎氏恆)履歷表含上│歷表正本未扣案。 │
│ │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 │
├──┼───────────┼───────────┤
│ 五 │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該居留證未據扣案,尚無│
│ │號:AD00000000、姓名:│從辯識有偽造內政部或其│
│ │LE THI GIANG【中文姓名│他機關印之公印文。 │
│ │黎氏江】、出生日期:19│ │
│ │87 /03/10 、國籍:越南│ │
│ │、居留期限:2012/08/27│ │
│ │、護照號碼:M0000000、│ │
│ │居留事由:依親- 夫- 林│ │
│ │永輝、居留地址:臺北市│ │
│ │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100 │ │
│ │巷5 弄13號4 樓) │ │
│ ├───────────┼───────────┤
│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業經傳真予光國公司;正│
│ │員(黎氏江)履歷表含上│本業經巳○○庭呈本院扣│
│ │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案。 │
├──┼───────────┼───────────┤
│ 六 │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該居留證未據扣案,尚無│
│ │號:HC00000000、姓名:│從辯識有偽造內政部或其│
│ │NGUYEN THI HUING【中文│他機關印之公印文。 │
│ │姓名阮氏香】、出生日期│ │
│ │:1986 /02/25 、國籍:│ │
│ │越南、居留期限:2012/0│ │
│ │3/26、護照號碼:M00000│ │
│ │80、居留事由:依親- 夫│ │
│ │- 黃川銘、居留地址:臺│ │
│ │北縣新莊市中正路189 巷│ │
│ │62號2 樓) │ │
│ ├───────────┼───────────┤




│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業經傳真予光國公司;履│
│ │員(阮氏香)履歷表含上│歷表正本未扣案。 │
│ │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 │
├──┼───────────┼───────────┤
│ 七 │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該居留證未據扣案,尚無│
│ │號:FD00000000、姓名:│從辯識有偽造內政部或其│
│ │DINH THI LOAN 【中文姓│他機關印之公印文。 │
│ │名丁氏鸞】、出生日期:│ │
│ │1981/08/19、國籍:越南│ │
│ │、居留期限:2013/12/22│ │
│ │、護照號碼:M0000000、│ │
│ │居留事由:依親- 夫- 呂│ │
│ │英德、居留地址:臺中縣│ │
│ │潭子鄉○○路○段000 號│ │
│ │3樓) │ │
│ ├───────────┼───────────┤
│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業經傳真予光國公司;正│
│ │員(丁氏鸞)履歷表含上│本業經巳○○庭呈本院扣│
│ │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案。 │
├──┼───────────┼───────────┤
│ 八 │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該居留證未據扣案,尚無│
│ │號:AD00000000、姓名:│從辯識有偽造內政部或其│
│ │NGUYEN THI MONG 【中文│他機關印之公印文。 │
│ │姓名阮氏洪】、出生日期│ │
│ │:1980/10/23、國籍:越│ │
│ │南、居留期限:2012/12/│ │
│ │13、護照號碼:M0000000│ │
│ │、居留事由:依親- 夫- │ │
│ │張明德、居留地址:桃園│ │
│ │縣蘆竹鄉富國路一段182 │ │
│ │號2樓) │ │
│ ├───────────┼───────────┤
│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業經傳真予光國公司;履│
│ │員(阮氏洪)履歷表含上│歷表之正本未扣案。 │
│ │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 │
├──┼───────────┼───────────┤
│ 九 │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該居留證未據扣案,尚無│
│ │號:JD00000000、姓名:│從辯識有偽造內政部或其│
│ │卯○ ○○○ ○○○【中文姓名武│他機關印之公印文。 │
│ │氏詩】、出生日期:1981│ │




│ │/12/06、國籍:越南、居│ │
│ │留期限:2011/11/12、護│ │
│ │照號碼:N00000000 、居│ │
│ │留事由:其他、居留地址│ │
│ │:新竹縣湖口鄉鳳凰村仁│ │
│ │愛路98號2樓) │ │
│ ├───────────┼───────────┤
│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派遣人│業經傳真予光國公司;正│
│ │員(武氏詩)履歷表含上│本業經巳○○庭呈本院扣│
│ │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案。 │
├──┼───────────┼───────────┤
│ 十 │中華民國居留證( 統一證│該居留證及許可證均未據│
│ │號:CD00000000、姓名:│扣案,尚無從辯識有偽造│
│ │辛○○○○○ ○○○ ○○○○○【中文│內政部或其他機關印之公│
│ │姓名辰○○】、出生日期│印文。 │
│ │:1986 /02/09 、國籍:│ │
│ │越南、居留期限:2013/0│ │
│ │6/27、護照號碼:M00000│ │
│ │99、居留事由:依親- 夫│ │
│ │- 許國華、居留地址:桃│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鑫綠泰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旭朋雷射雕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誠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矽強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