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1年度,1516號
TYDM,101,壢簡,1516,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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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151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浩昀
選 任
辯護人 李成功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10761 號,另101 年度偵字第16994 、13641 、16143 號
併案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浩昀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楊浩昀於民國101 年02月22日,與不詳真實姓名之成年 男子電話通聯,明知該成年男子與其正犯成員行不自行申辦 金融機構之提款卡,而要求其提供金融機構提款卡、密碼, 係擬供為詐欺等不法犯罪行為贓款匯入之人頭帳戶之用,竟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同日,依該成年男子之指示, 在桃園縣平鎮市全家便利商店文化店,將其在永豐商業銀行 中壢分行(下稱永豐銀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下稱兆豐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下稱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提款卡各1 枚, 委由宅配通寄送方式記載收件人為「邱仁凱」而寄至臺中市 ○里區○○路000 號,該成年男子於同年月25日又電話指示 其變更寄送地弟,其乃於同年月26日填載變更貨件交寄資料 同意書,將收件人變更為「林尚得」而改寄至嘉義縣民雄鄉 ○○路00○00號交付予該成年男子,並提供密碼。⑴該成年 男子、自稱PCHOME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之成年人、自稱郵局陳 姓行員之成年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 所示時、地,以附表編號1 所示 詐欺手法,向附表編號1 所示被害人施詐,使該被害人信以 為真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 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 1 所示匯款金額匯入附表編號1 所示匯入帳號之帳戶內。該 郭憲哲匯入楊浩昀上開永豐銀行帳戶之款項,於匯入同日, 即經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郭憲哲發覺受騙,報 警循線查獲楊浩昀犯罪。⑵該成年男子、自稱PCHOME商店街 人員之成年人、自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之成年人,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 編號2 所示時、地,以附表編號2 所示詐欺手法,向附表編 號2 所示被害人施詐,使該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



附表編號2 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2 所示匯款金額匯入 附表編號2 所示匯入帳號之帳戶內,另於102 年02月27日16 時36分許,匯款29,989元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 戶內,於101 年02月28日00時41分許、同日00時43分許,各 匯款30,000元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同日00 時46分許,匯款30,000元入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鄭敏芝匯入楊浩昀上開永豐銀行帳戶之款項,於匯入同日, 即經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鄭敏芝發覺受騙,報 警循線查獲楊浩昀犯罪。⑶該成年男子、自稱網路賣家之成 年人、自稱臺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3 所示時 、地,以附表編號3 所示詐欺手法,向附表編號3 所示被害 人施詐,使該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3 所 示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3 所示匯款金額匯入附表編號3 所 示匯入帳號之帳戶內。該陳怡婷匯入楊浩昀上開永豐銀行帳 戶之款項,於匯入同日,即經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 。嗣陳怡婷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楊浩昀犯罪。⑷該成年 男子、自稱臺灣土地銀行客服人員陳主任之成年男子,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 4 所示時、地,以附表編號4 所示詐欺手法,向附表編號4 所示被害人施詐,使該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編號4 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4 所示匯款金額匯入附表 編號4 所示匯入帳號之帳戶內。該邱浩偉匯入楊浩昀上開臺 灣土地銀行帳戶之款項,於匯入同日,即經以卡片跨行提款 方式提領一空。嗣邱浩偉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楊浩昀犯 罪。⑸該成年男子、自稱PCHOME商店街人員之成年女子,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 號5 所示時、地,以附表編號5 所示詐欺手法,向附表編號 5 所示被害人施詐,使該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附 表編號5 所示4 次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5 所示匯款金額先 後匯入附表編號5 所示匯入帳號之帳戶內。該鄭羽容匯入楊 浩昀上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之款項,於匯入同日,即經以卡 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鄭羽容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 獲楊浩昀犯罪。⑹該成年男子、自稱PCHOME拍賣網站人員之 成年女子、自稱花旗銀行主任林國輝之成年男子,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6 所 示時、地,以附表編號6 所示詐欺手法,向附表編號6 所示 被害人施詐,使該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6 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6 所示匯款金額匯入附表編號 6 所示匯入帳號之帳戶內,另於102 年02月28日00時15分許



、同日00時19分許,各匯款26,870元、9,983 元入帳號0000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吳欣樺匯入楊浩昀上開臺灣土 地銀行、兆豐銀行帳戶之款項,於匯入同日,即經以卡片跨 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吳欣樺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楊 浩昀犯罪。⑺該成年男子、自稱PCHOME購物網客服人員之成 年人、自稱臺新銀行客服人員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7 所示時、地 ,以附表編號7 所示詐欺手法,向附表編號7 所示被害人施 詐,使該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7 所示匯 款時間,將附表編號7 所示匯款金額匯入附表編號7 所示匯 入帳號之帳戶內。該黃奕晟匯入楊浩昀上開兆豐銀行帳戶之 款項,於匯入同日,即經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提領一空。嗣 黃奕晟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楊浩昀犯罪。⑻該成年男子 、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之成年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8 所示時、地, 以附表編號8 所示詐欺手法,向附表編號8 所示被害人施詐 ,使該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8 所示匯款 時間,將附表編號8 所示匯款金額匯入附表編號8 所示匯入 帳號之帳戶內,另於102 年02月27日20時25分許,匯款12,1 23元入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游美娟匯入楊浩昀 上開兆豐銀行帳戶之款項,於匯入同日,即經以卡片跨行提 款方式提領一空。嗣游美娟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楊浩昀 犯罪。⑼該成年男子、自稱農會總局人員陳先生之成年男子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 表編號9 所示時、地,以附表編號9 所示詐欺手法,向附表 編號9 所示被害人施詐,使該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於附表編號9 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9 所示匯款金額匯 入附表編號9 所示匯入帳號之帳戶內。此匯入楊浩昀上開兆 豐銀行帳戶之款項,於匯入同日,即經以卡片跨行提款方式 提領一空。嗣黃群豪曹菁文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楊浩 昀犯罪。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另經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先後移送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請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請併案審理。二、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訊問時坦承上開3 帳戶係其 所開立,其有依該成年男子之指示將其上開3 帳戶之提款卡 ,以宅配通寄送方式記載收件人為「邱仁凱」而寄至臺中市 大里區,於上開日期,該成年男子電話指示改收件人為「林



尚得」改寄至嘉義縣民雄鄉而交付,並提供密碼等情。惟其 於101 年04月02日第1 次警詢時辯稱:其係被詐騙稱:之前 網路購物超商取貨,店員將取貨單寄回時寄錯地方,會導致 分期付款。之後叫其打電話去客服詢問,客服人員向其稱: 需要其將提款卡寄過去,他那邊會幫其處理,之後會將卡片 寄回,收到後要改密碼云云,其於101 年04月02日第2 次警 詢時辯稱:對方打電話給伊稱:之前網路購物超商取貨,店 員將取貨單寄回時寄錯位置,有可能會導致分期付款,對方 有向其問銀行客服電話。之後對方打電話給伊,問其有無足 夠的錢可以寄給對方處理,並叫其將銀行提款卡寄給對方, 對方那邊會幫伊處理好,對方電話有顯示號碼,之後其都沒 有回撥電話過去云云,其於101 年05月05日警詢時辯稱:其 係遭詐騙稱:之前網路購物,超商作業員作業疏失,將取貨 收執聯弄錯,會導致銀行會分期付款,要其與銀行客服人員 聯絡,並詢問銀行客服電話。之後就接到自稱銀行客服人員 之電話向其告知其帳戶可能會被扣款,且問其有無被扣款, 要其至附近超商查詢確認。其確認後並無扣款,對方稱要其 轉帳5,000 元,以解除分期付款,如果沒有那麼多錢,可以 將提款卡寄交,其即將上開3 張提款卡寄交云云,其於101 年05月14日警詢時辯稱:其係遭詐騙稱:之前網路購物,賣 家未收到付款單,且被誤植為分期付款,需匯5,000 元處理 。其告知對方現在沒有5000元,對方稱將提款卡寄給他們處 理,其即將上開提款卡寄交云云,其於檢察官訊問時辯稱: 對方電話中向其稱:其網路購物超商取貨,賣家沒有收到超 商回報給賣家之單子,導致賣家以為沒有收到那個款項,以 為其要改成分期付款。其以往經驗並沒有填寫帳號供賣家扣 款。其之前沒有分期付款之經驗,其有去超商以提款卡查看 上開3 帳戶有無被扣款,其查看後上開3 帳戶均未被扣款, 對方說要解除分期付款,可以匯款至其戶頭內,對方即可幫 其解決分期付款問題。其稱身上沒有那麼多錢,對方叫其寄 提款卡過去,對方稱係兆豐銀行人員,其未向兆豐銀行確認 過,購物人員打電話叫其看銀行客服電話,其看到銀行存摺 ,就向對方講兆豐銀行的客服電話,對方打來顯示的其給對 方之兆豐銀行客服電話,對方並自稱係兆豐銀行人員云云, 其於本院訊問時辯稱:一開始對方打電話稱係網路購物網站 客服人員,沒有說是何處之網路購物,銀行客服人員有說是 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的人。對方詢問其有無網路購物,其只 說之前有買過1 個燈泡。其購買燈泡係超商取貨,有拿到貨 品。其未向超商確認,購買該筆貨物時亦未留下帳號給買方 ,對方說要分期扣款,對方沒有說那家銀行要扣款。其將提



款卡寄出後,對方沒有再打電話給伊,等收到警察通知作筆 錄才知受騙,其間經過1 個多月。對方一直未與之聯絡,其 有覺得奇怪。該1 個多月期間,其未向取或超商、相關銀行 、網路購物詢問此事。其網路購物並無填寫過分期扣款之授 權書云云,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惟查證人即被害人 郭憲哲、鄭敏芝、陳怡婷、邱浩偉鄭羽容吳欣樺、黃奕 晟、游美娟曹菁文黃群豪於警詢時就其等被詐欺之情節 指述甚詳,且有永豐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函01份及被告於該行 帳戶之開立帳戶申請書影本01份、客戶基本資料表影本01份 、印鑑卡影本01份、存摺存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01份、兆 豐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函01份及所附被告於該行帳戶客戶歷 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01份、客戶基本資料01份、臺灣土地銀 行北中壢分行函01份及所附被告於該行帳戶存款印鑑卡影本 01份、客戶基本資料表影本01份、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影 本01份、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影本01份、宅配通變更貨件交 寄資料同意書影本01份、臺灣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影本07份、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01份、郵 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08份、聯邦銀行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影本0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影本01份、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02份可稽。又依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影本01份、宅配通變更 貨件交寄資料同意書影本01份上所填載被告寄件日為101 年 02 月22 日,變更貨件交寄資料同意書所載日期則為101 年 02月26日。查帳戶提款卡,如同時知悉密碼,其功能並不以 提款為限,尚可作無摺存款、轉帳之轉出或轉入、查詢餘額 、變更密碼等功能,而可作為不法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銀 行提款卡設置密碼之目的,係避免提款卡如因失竊、遺失或 其他原因離本人持有時,取得提款卡持有之人,若未經原持 卡人告知密碼,將難以使用該提款卡,故提款卡之密碼,應 避免讓他人知悉,始能達避免遭盜用、盜領情事,銀行之活 期儲蓄存款帳戶,一般人極易申請取得,且個人之存款帳戶 存簿、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乃關係該帳戶之款項之存取 ,若非極為信任之親友因急迫情形有立即使用之必要者外, 本可各自至銀行或郵局自行開立帳戶使用,自無須向他人借 用或價購之必要;個人之帳戶存簿、存摺、提款卡,亦無任 意出借、出賣交付或將帳戶提款卡密碼告知予非熟識之人之 理。依被告之辯護人所陳報被告留存網購紀錄,被告自98年 12月07日起至100 年06月29日之8 筆紀錄,其中機車燈泡之 該筆係100 年03月16日,距本件其寄交提款卡之日期均逾6 月以上,而依被告於警詢所述:對方要其至附近超商查詢確



認。其確認後並無扣款云云,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自陳:其 以往經驗並沒有填寫帳號供賣家扣款。其之前沒有分期付款 之經驗,其有去超商以提款卡查看上開3 帳戶有無被扣款, 其查看後上開3 帳戶均未被扣款云云及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 陳:一開始對方打電話稱係網路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沒有說 是何處之網路購物,銀行客服人員有說是兆豐銀行北中壢分 行的人。對方詢問其有無網路購物,其只說之前有買過1 個 燈泡。其購買燈泡係超商取貨,有拿到貨品。其未向超商確 認,購買該筆貨物時亦未留下帳號給買方,對方說要分期扣 款,對方沒有說那家銀行要扣款。其將提款卡寄出後,對方 沒有再打電話給伊,等收到警察通知作筆錄才知受騙,其間 經過1 個多月。對方一直未與之聯絡,其有覺得奇怪。該1 個多月期間,其未向取或超商、相關銀行、網入購物詢問此 事。其網路購物並無填寫過分期扣款之授權書云云,被告既 未曾填寫其帳號予賣家或授權賣家自其帳戶扣款,賣家即無 從要求其上開帳戶之3 家銀行對被告上開3 帳戶扣款。況被 告於對方告知其會受分期扣款時,既已就上開3 帳戶查詢有 無遭扣款,查詢結果確認並無遭扣款情事。其既能從容先查 詢確認其上開3 帳戶並未遭扣款,實非緊張匆忙至無從查證 之狀況,理應可分別向取貨之超商、網購之賣家、其上開帳 戶之3 家銀行詢明是否有對方所稱情形已遭扣款貨將遭扣款 情事。又其既稱對方稱係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人員,其既能 先查明確認其上開3 帳戶未遭扣款,而其又住居於桃園縣平 鎮市,距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所在地之桃園縣中壢市○○路 000 號,路程相距不遠,不論實際前往該行或電話查詢,路 程不遠,短時間內即可完成,理當先向該行電話詢問或親自 前往該行查明,在究明之前,實無逕依對方電話指示即寄交 上開3 張提款卡併提供密碼之理,況被告於101 年03月22日 對方與之通聯,並於同日交件宅配通後,於101 年02月25日 對方又電話要求其改寄他址,其於101 年02月26日乃又填寫 變更貨件交寄資料同意書,其間已經過4 日,有充足之時間 向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查證而不為,實不合常理。又若對方 果真係兆豐銀行人員,且已聯絡被告本人,果有帳戶扣款與 否之疑義,衡情應由被告親自前往該銀行辦理,亦無逕要求 客戶寄交提款卡併告知密碼之理。況如依被告所陳對方已告 知係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人員,既告知係為處理被告帳戶扣 款事宜,所要求被告提供之帳戶資料,理應僅限於該行之帳 戶資料,實無要求被告一併寄交其他2 銀行帳戶之理。被告 除寄交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帳戶之提款卡外,竟一併寄交上 開其餘2 銀行之提款卡與提供密碼,要屬可議。且若兆豐銀



行有要求客戶提供該行資料,理應請被告至該行辦理或將該 行資料寄至該行所在地點,亦無要求被告將上開3 帳戶提款 卡寄至非屬上開3 帳戶銀行所在地之臺中、嘉義等處之可能 。又對方於其寄交提款卡後至其收到警察通知時,其間已經 過月餘,其既稱對方一直未與之聯絡,且其自覺奇怪,然其 於警察通知前之該月餘時間內,既未向取貨超商、相關銀行 、網路購物賣家查詢,亦未報警處理,亦未回撥對方電話, 亦違常情。又其警詢時先稱:之後叫其打電話去客服詢問, 客服人員向其稱:需要其將提款卡寄過去,他那邊會幫其處 理,之後會將卡片寄回,收到後要改密碼云云,係稱對方叫 其打電話向向銀行客服詢問,其詢問銀行客服時,銀行客服 使要求其寄交提款卡;然其嗣又於警詢改稱:對方有向其問 銀行客服電話,之後始打電話給伊,問其有無足夠的錢可以 寄給對方處理,並叫其將銀行提款卡寄給他,他那邊會幫伊 處理好云云,則係指對方詢問其銀行客服電話後,自稱銀行 客服人員之人始打電話與伊,要其寄交提款卡,前後不一, 已難採信。又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稱:對方稱係兆豐銀行之 服務人員云云,於警詢曾稱:對方有向其問銀行之客服電話 云云,如依其所述對方向其詢問銀行客服電話後,自稱兆豐 銀行客服人員之人始打電話給伊云云。然依被告所提中華電 信資料查詢所顯示對方來電號碼為000000000 號,顯非兆豐 銀行北中壢分行之電話(區域號碼為03),亦非被告選任辯 護人具狀所載兆豐銀行客服電話為000000000 號。被告與對 方並非熟識,依上開說明,對方如同時知悉其提款卡之密碼 ,並取得其提款卡,其功能並不以提款為限,尚可作無摺存 款、轉帳之轉出或轉入、查詢餘額、變更密碼等功能,對方 即可以之作為不法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被告竟1 次同時寄 交其上開3 帳戶之提款卡併告知密碼,被告上開3 帳戶之提 款卡,並經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詐欺取財贓款匯入、提領 之人頭帳戶,正犯成員並持卡順利迅速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 項,可見被告知悉對方取得上開帳戶係供為詐欺等不法行為 所得款項匯入之人頭帳戶,其有幫助犯意甚明。被告前開所 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 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上開正犯成員間,就上開詐欺 犯行,分別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惟被告僅 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意思,並僅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並告 知密碼,供為贓款匯入、提領之帳戶,係提供詐欺取財構成 要件以外之助力,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並依刑法第三十



條第二項規定,依法減輕其刑。被告幫助正犯詐欺附表編號 2 、5 、6 、8 等被害人之幫助行為僅一個,雖正犯施用詐 術使附表編號2 、5 、6 、8 等被害人各多次交付財物,係 正犯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附表編號2 、5 、6 、8 等被害人 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各祇成立1 詐欺取財罪;被告為幫助 犯,亦祇成立1 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一幫助行為,幫助正 犯詐欺上開數被害人,侵害該數被害人之個人財產法益,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檢察官就被告附表編號1 、3 至9 部分雖未起訴,惟該未起訴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 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判。爰審 酌被告1 次提供上開3 帳戶之提款卡,並提供密碼,幫助正 犯作為詐欺取財款項匯入、提領之用,正犯施詐使上開被害 人交付上開財物,經正犯提領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 犯罪後尚未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損害及其他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被告上開3 帳戶之提款卡,並未扣案,是否仍屬被告 所有及是否尚存不明,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與所有權歸屬發 生爭議,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 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表
┌─┬───┬────┬─────┬───────────┬────┐
│編│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犯罪時、地、詐欺手法 │匯入帳號│
│號│ │ │(新臺幣)│ │ │
├─┼───┼────┼─────┼───────────┼────┤
│1 │郭憲哲│101 年02│29,988元 │於101 年02月27日17時35│楊浩昀上│
│ │ │月27日18│ │分許,由自稱PCHOME購物│開永豐商│
│ │ │時55分許│ │網站客服人員之成年人,│業銀行銀│
│ │ │ │ │打電話向在嘉義縣民雄鄉│中壢分行│
│ │ │ │ │之之郭憲哲佯稱:你網,│帳戶 │
│ │ │ │ │因本公司業務人員作業疏│ │
│ │ │ │ │失誤將付款方式設定為分│ │
│ │ │ │ │期約定轉帳付款,每月將│ │
│ │ │ │ │由你的帳戶扣款765 元,│ │
│ │ │ │ │會聯繫銀行取消該設定云│ │
│ │ │ │ │云,接續由自稱郵局陳姓│ │
│ │ │ │ │行員之成年男子打電話向│ │
│ │ │ │ │郭憲哲佯稱:分期扣款需│ │
│ │ │ │ │透過提款機解除設定,請│ │
│ │ │ │ │至郵局提款機依我指示操│ │
│ │ │ │ │作轉帳云云。 │ │
├─┼───┼────┼─────┼───────────┼────┤
│2 │鄭敏芝│101 年02│3萬元 │於101 年02月27日15時40│楊浩昀上│
│ │ │月27日17│ │分許,由自稱PCHOME商店│開永豐商│
│ │ │時01分許│ │街人員打電話向住於臺北│業銀行銀│
│ │ │ │ │市中正區之鄭敏芝佯稱:│中壢分行│
│ │ │ │ │妳之前在PCHOME商店接購│帳戶 │
│ │ │ │ │物,因作業人員疏失將付│ │
│ │ │ │ │款方式誤設定為約定轉帳│ │
│ │ │ │ │扣款云云,於同日16時許│ │
│ │ │ │ │接續由自稱中國信託商業│ │
│ │ │ │ │銀行客服人員之成年人打│ │
│ │ │ │ │電話向鄭敏芝佯稱:要協│ │
│ │ │ │ │助妳取消分期付款設定,│ │
│ │ │ │ │請依我指示至提款機操作│ │
│ │ │ │ │云云 │ │




├─┼───┼────┼─────┼───────────┼────┤
│3 │陳怡婷│101 年02│29,984元 │於101 年02月27日18時許│楊浩昀上│
│ │ │月27日19│ │,由自稱網路購物賣家之│開永豐商│
│ │ │時07分許│ │成年人打電話向在新北市│業銀行銀│
│ │ │ │ │土城區之陳怡婷佯稱:妳│中壢分行│
│ │ │ │ │網購遊戲機簽收款項時有│帳戶 │
│ │ │ │ │誤,導致本公司作業失誤│ │
│ │ │ │ │,會聯絡銀行人員協助中│ │
│ │ │ │ │止交易云云,接續由自稱│ │
│ │ │ │ │臺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之│ │
│ │ │ │ │成年人打電話向陳怡婷佯│ │
│ │ │ │ │稱:請妳依我指示藉由操│ │
│ │ │ │ │作提款機做轉帳交易,以│ │
│ │ │ │ │中止該筆交易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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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邱浩偉│101 年02│29,984元 │於101 年02月27日18時20│楊浩昀上│
│ │ │月27日18│ │分許,由自稱臺灣土地銀│開臺灣土│
│ │ │時48分許│ │行客服人員陳主任之成年│地銀行北│
│ │ │ │ │男子打電話向住於新竹縣│中壢分行│
│ │ │ │ │竹東鎮之邱浩偉佯稱:你│帳戶 │
│ │ │ │ │之前購物之付款方式遭誤│ │
│ │ │ │ │設定為分期付款,請依我│ │
│ │ │ │ │指示至提款機前操作更改│ │
│ │ │ │ │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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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鄭羽容│101 年02│各匯入23,0│於101 年02月27日15時30│楊浩昀上│
│ │ │月27日16│00 元、7,0│分許,由自稱PCHOME商店│開臺灣土│
│ │ │時57分許│00 元、28,│街人員之成年女子打電話│地銀行北│
│ │ │、同日17│000 元及2,│向在桃園縣八德市之鄭羽│中壢分行│
│ │ │時01分許│000 元。 │容佯稱:妳購物付款之簽│帳戶 │
│ │ │、同日17│ │單有問題,須至提款機依│ │
│ │ │時04分許│ │我指示操作云云 │ │
│ │ │、同日17│ │ │ │
│ │ │時06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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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吳欣樺│101 年02│依序分別匯│於101 年02月27日19時30│依序匯入│
│ │ │月27日18│入29,987元│分許,由自稱PCHOME拍賣│楊浩昀上│
│ │ │時27分許│及29,987元│網站人員之成年女子打電│開臺灣土│
│ │ │、同日19│ │話向在臺北市兄弟飯店附│地銀行北│
│ │ │時40 │ │近之吳欣樺佯稱:妳之前│中壢分行│




│ │ │分許 │ │網購簽收貨物時誤將付款│帳戶、楊│
│ │ │ │ │方式簽成分期付款,請你│浩昀上開│
│ │ │ │ │智提款機操作取消分期付│兆豐國際│
│ │ │ │ │款,會請花旗銀行與妳連│商業銀行│
│ │ │ │ │絡云云,接續由自稱花旗│北中壢分│
│ │ │ │ │銀行主任林國輝之成年男│行帳戶 │
│ │ │ │ │子打電話向吳欣樺佯稱:│ │
│ │ │ │ │請妳依我指示提款機操作│ │
│ │ │ │ │更正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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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黃奕晟│101 年02│29,989元 │於101 年02月27日18時53│楊浩昀上│
│ │ │月27日19│ │分許,由稱PCHOME購物網│開兆豐國│
│ │ │時43分許│ │客服人員之成年人打電話│際商業銀│
│ │ │ │ │向住於臺北市之黃奕晟佯│行北中壢│
│ │ │ │ │稱:你之前購買記憶卡價│分行帳戶│
│ │ │ │ │值375 元,因本公司帳務│ │
│ │ │ │ │疏失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 │
│ │ │ │ │付款12期計4500元,我們│ │
│ │ │ │ │有責任協助沖正,會請臺│ │
│ │ │ │ │新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給│ │
│ │ │ │ │你完成取消分期付款云云│ │
│ │ │ │ │,接續由自稱臺新銀行客│ │
│ │ │ │ │服人員之成年人打電話向│ │
│ │ │ │ │黃奕晟佯稱:你的帳戶已│ │
│ │ │ │ │被PCHOME購物網扣款,請│ │
│ │ │ │ │妳至提款機依我指示操作│ │
│ │ │ │ │確認金額是否有短缺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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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游美娟│101年2月│7,841元 │於101 年02月27日20時許│楊浩昀上│
│ │ │27日20時│ │,由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人│開兆豐國│
│ │ │35分許 │ │員之成年男子打電話向住│際商業銀│
│ │ │ │ │於新竹縣新豐鄉之游美娟│行北中壢│
│ │ │ │ │佯稱:妳網路購物匯款後│分行帳戶│
│ │ │ │ │,賣家收取妳的匯款時因│ │
│ │ │ │ │操作錯誤導致妳的帳戶會│ │
│ │ │ │ │自動扣款12期,請妳依我│ │
│ │ │ │ │指示至郵局提款機依我指│ │
│ │ │ │ │示操作,將自動扣款止付│ │
│ │ │ │ │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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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曹菁文│101 年02│29,983元 │於101 年02月27日18時21│楊浩昀上│
│ │、黃群│月27日19│ │分許,由自稱農會總局人│開兆豐國│
│ │豪 │時29分許│ │員陳先生之成年男子打電│際商業銀│
│ │ │ │ │話向在臺南市仁德區之黃│行北中壢│
│ │ │ │ │群豪佯稱:你弟弟網購付│分行帳戶│
│ │ │ │ │款時扣款設定錯誤,請你│ │
│ │ │ │ │幫你弟弟處理。須至提款│ │
│ │ │ │ │機前操作。請找一位帳戶│ │
│ │ │ │ │有6000元以上金額之親友│ │
│ │ │ │ │云云,向黃群豪之友人曹│ │
│ │ │ │ │菁文佯稱:請至提款機依│ │
│ │ │ │ │我指示操作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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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