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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4號
SCDV,102,訴,74,201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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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楊漢霖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被   告 杜慶增
      杜慶雄
      林杜貴英
      曾杜貴美
      詹瑞嬌
      杜欣怡
上六人共同 龍其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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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