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楊漢霖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被 告 杜慶增
杜慶雄
林杜貴英
曾杜貴美
詹瑞嬌
杜欣怡
上六人共同 龍其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