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49號
SCDV,102,補,649,201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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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喬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傑
相 對 人 張津瑋即張昭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曾聲請對被告張津瑋即張昭仁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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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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