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喬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傑
相 對 人 張津瑋即張昭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曾聲請對被告張津瑋即張昭仁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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