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富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柒拾伍萬陸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
肆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後,仍應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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