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35號
SCDV,102,補,635,2013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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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洪嘉志
法定代理人 謝筑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群凱間聲請調解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調解之金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補繳聲
  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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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