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95號
SCDV,102,補,595,201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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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謝蕙郁、張雪
  清、謝武漢謝佳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捌仟壹佰捌拾貳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壹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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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