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92號
SCDV,102,補,592,201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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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官振德
訴訟代理人 官烈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秀玲阮秋虹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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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