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彭玲珠
原 告 彭淑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至善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永偕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陳甘光、彭純玉、葉水妹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土地遭占用,致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占用面積
(實際占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以占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
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