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77號
SCDV,102,補,577,2013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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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柯崴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永順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
第 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壹萬貳仟零柒拾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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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