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2年度,195號
SCDV,102,竹簡,195,2013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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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施呂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李思平間因本院102 年度竹簡字第195 號遷讓房屋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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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