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六一二號
原 告 上旺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義
訴訟代理人 黃金桃
被 告 甲○○即廖維安
右當事人間返還車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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