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2年度,238號
SCDV,102,審訴,238,2013061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38號
原   告 葉沛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公司全銜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
二、準備書狀(詳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且應依被告人收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