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08號聲 請 人 陳鍾秀梅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承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相對人蔡承甫之住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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