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竟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西新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其票據發票人為「第一商
業銀行關西分行」,受款人為「聯勤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
,聲請人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
人之依據(系爭票據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
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
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再向本
院提出委任書及銀行更正之証明,並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
請人之代理人)。
二、請具狀補正付款人為何(聲請狀未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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