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182號
SCDV,102,司催,182,20130628,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洪思嵐即洪博文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洪博文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系統表及股份分配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1/1頁


參考資料